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
二、严禁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千斤砸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犬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七、不得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八、严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
九、不准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至野外环境
十、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十一、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十二、本通告列举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情况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十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关于
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严禁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千斤砸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犬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