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二、本通告所称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二轴车辆
(二)三轴车辆
(三)四轴车辆
(四)五轴车辆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
(六)未超过上述对应标准
三、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
六、厂矿、煤炭、水泥、砂石料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必须合法进行货运车辆装载、配载
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八、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装载
九、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十、各相关部门及超限检测站要认真履行职责
十一、治超工作中使用的检测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检定
十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二、本通告所称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六)未超过上述对应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的。
三、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和所有人要自行拆除,恢复车辆原状。自2015年1月1日起,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清理非法改装车辆,对非法改装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生产者、销售者、货运车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等非法改装车辆的,要责令恢复车辆原状。
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