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
二、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
三、本通告所涉具体车型、范围及其他未尽事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
五、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
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陕环发〔2019〕29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在重点区域提前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关中地区(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