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货物的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一)发生应税交易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
(三)进口货物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五)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 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