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武装警察法》立法背景
二、《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内容
三、《人民武装警察法》重大意义
四、《人民武装警察法》全文学习
(一)警卫对象、重要警卫目标的武装警卫
(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三)重要的公共设施、核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目标的核心要害部位的武装守卫
(四)重要的桥梁和隧道的武装守护
(五)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六)直辖市
(七)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任务
(一)保卫重要目标安全
(二)封锁、控制有关场所和道路
(三)实施隔离、疏导、带离、驱散行动
(四)营救和救护受困人员
(五)武装巡逻
(一)实施恐怖事件现场控制、救援、救护
(二)协助公安机关逮捕、追捕恐怖活动人员
(三)营救人质、排除爆炸物
(四)参与处置劫持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事件
(一)参与搜寻、营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参与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警戒区的外围警戒
(三)参与排除、控制灾情和险情
(四)参与核生化救援、医疗救护、疫情防控、交通设施抢修抢建等专业抢险
(五)参与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一)对进出警戒区域、通过警戒哨卡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等按照规定进行检查
(二)在武装巡逻中
(三)协助执行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
(四)对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
(五)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
(一)正在实施犯罪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物品的
(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
(一)违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行动消极或者临阵脱逃
(二)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体罚、虐待、殴打监管羁押、控制的对象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七)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一)社会安全信息
(二)恐怖事件、突发事件的情报信息
(三)气象、水文、海洋环境、地理空间、灾害预警等信息
(四)其他与执行任务相关的情报信息
(一)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
(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
(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行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建设强大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一、《人民武装警察法》立法背景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内容
2020年4月26日,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不断深化推进,现行人民武装警察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组织和指挥”一章,将“任务和职责”一章调整为“任务”和“职权”两章。草案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任务,并单设“任务”一章,细化执勤任务范围规定,增加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和抢险救援的任务范围规定,对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作了援引性规定。
草案适应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和军队监察体制构建的实际,强化对武警部队权力运行的监督,明确了中央军委监察委员会、武警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是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法定监督机关,在执行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任务时,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监督。
三、《人民武装警察法》重大意义
公布施行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总书记对武警部队的关心厚爱,充分体现了党对武装力量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国家和人民对武警部队依法履职的时代要求,有利于深入贯彻*强军思想,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武警部队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有利于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
四、《人民武装警察法》全文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建设强大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按照多能一体、维稳维权的战略要求,加强练兵备战、坚持依法从严,加快建设发展,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对在执行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有关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的具体内容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内卫部队、机动部队、海警部队和院校、研究机构等组成。
内卫部队按照行政区划编设,机动部队按照任务编设,海警部队在沿海地区按照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具体编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织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与人民解放军共同参加抢险救援、维稳处突、联合训练演习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战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组织指挥。
组织指挥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
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
第十二条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指挥关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批准权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遇有重大灾情、险情或者暴力恐怖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采取行动并同时报告。
第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执行任务需要,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机构,在指挥机构领导下,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实施组织指挥。
第十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武装警卫、武装守卫、武装守护、武装警戒、押解、押运等任务,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
第三章 任务和权限
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下列执勤任务:
(一)警卫对象、重要警卫目标的武装警卫;
(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三)重要的公共设施、核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目标的核心要害部位的武装守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