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简介
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解读
三、职务与职级并行拓宽公务员晋升通道
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一)中央机关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
(一)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五)作风品行好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
(一)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
(三)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
(四)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
(五)审批
(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部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简介
第二部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解读
第三部分、职务与职级并行拓宽公务员晋升通道
第四部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
一、《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简介
中公寻网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印发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印发日期 2019年3月
实施日期 2019年6月1日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是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共七章三十四条
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3月印发,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对公务员职级确定与升降、职级与待遇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
今次印发的《规定》提出,公务员晋升职级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此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序列有哪些?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公务员职级如何设置?
根据此次公布的《规定》,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此外,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公务员职级职数比例有何要求?
——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12%
《规定》明确提出,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比例也有相应要求。
根据《规定》,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晋升职级有哪些规定?
——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
《规定》明确,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与资格。
《规定》强调,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此外,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何种情况下可能被降级?
——公务员出现这些情形要被降职级
公务员职级在何种情况下会被降低?
《规定》提出,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四种情形包括: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公务员具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等情形的,不得晋升职级。
职级与待遇如何挂钩?
——因公出国出差交通、住宿标准不与职级挂钩
根据《规定》,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此外,《规定》还提出,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三、职务与职级并行拓宽公务员晋升通道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其引人注目之处,在于通过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调动公务员群体积极性、健全激励保障机制。
考察我国现有公务员体制
客观地讲,其存在一些固有深层次矛盾,此次印发的文件旨在从中央层面来解决这些问题。原来以职务为主的体制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强化了干部的责任担当。但同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过去干部队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状态,从制度安排上看有不科学之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这同样适用于干部队伍。但为什么很多人还是一门心思想当大官?因为保障、福利,以及对职业生涯的肯定、社会荣誉等都与职务挂钩。
其次,常规的管理结构呈金字塔状,这意味着职务越高位置越少,这也产生了不公平的问题。如此一来,如何调动大部分人的工作积极性就成了问题,因为大部分人都在基层一线工作。最典型就是公安系统,他们的职业特征注定了很多人要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默默无闻地在非领导职务上工作。从全国范围来看,乡镇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很大提升空间。基层的特点是“职务少、出口少”,在县乡一级大部分公务员的年龄一超过40岁或45岁,因为上升空间受阻,就会产生“应付工作”的情绪。
最后,就是长期困扰我们的“能上不能下”这个老问题,即如何落实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级。过去,这一机制之所以难以推进,不仅仅是考虑到“面子”问题,还存在人事管理的内在规律性矛盾。一直以来,我们以职责为主来培养干部,任职的干部有着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如果机械地考核降级,对组织和体制同样意味着损失。如何既保证积极性,又能让做不好的人离开?这就需要增加管理手段的多样性,譬如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可以通过降职级来负反馈,而不是职务。
总的来看
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公务员体制,拓宽公务员晋升通道,有助于完善激励保障制度、能上能下制度。社会应当重新理解“公务员”一词,不能把它当作“官”,而是将其视作一个公共服务职业,努力消除官本位思想。让公务员的辛勤付出,不仅仅以职务的形式来回报,还要通过建立起相应的竞争基准和工薪分配、荣誉分配、福利分配标准来回报。
向基层倾斜
科学分类、尺度更宽,探索能上能下的制度,建立更加合理的激励机制,是给干部队伍的强心针、定心丸。党的事业根基在基层、血脉在基层、源泉在基层,我们一定要让公务员们“安心立命”。当然,在提供正向激励的同时,必须明确降级标准并落实到位,亮明底线,向懒政、惰政发出警示。让付出者得、消极怠工者失,才是符合人性规律、符合执政初衷的好的制度。
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