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事单位名称及涉事系统或设施基本情况
(二)网络安全事件发现或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级别
(三)事态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影响和危害
(四)网络安全事件原因初步分析意见
(五)溯源调查工作线索
(六)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请求支援事项
(七)网络安全事件现场保护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及时控制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网络运营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运营者在发现或获知涉及本单位的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指南》(见附件)进行研判,属于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的,按以下程序报告:
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运营者应当第一时间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保护工作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
网络运营者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应当及时向本部门网信工作机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各部门网信工作机构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家网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国家网信部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其他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向属地省级网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省级网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家网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同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
本行业领域有专门规定的,网络运营者还应当按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涉嫌违法犯罪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以合同等形式要求为其提供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