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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研讨交流会上的讲话VIP专享

提纲:

一、深刻领会《条例》要义

  (一)明确监察工作政治属性

  (二)把握监察工作法治精神

  (三)坚守监察工作人民立场

二、强化监督职责履行

  (一)做深日常监督

  (二)深化专项监督

  (三)加强对“关键少数”监督

  (四)推动监督贯通融合

  (五)创新监督方式方法

三、规范监察程序

  (一)规范线索处置程序

  (二)严格案件调查程序

  (三)完善案件审理程序

  (四)规范处置执行程序

四、加强自身建设

  (一)强化政治建设

  (二)提升业务能力

  (三)加强作风建设

  (四)严格廉洁自律

在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研讨交流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现实需要。今天,我们召开此次研讨会,目的就是深入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深刻领会《条例》要义,提升政治站位

《条例》系统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实践经验,对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是监察法的实施细则。深刻领会《条例》要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监察工作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一)明确监察工作政治属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方向是党生存发展第一位的问题,事关党的前途命运和事业兴衰成败。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首要职责就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条例》开篇即明确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监察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我们要始终将政治监督置于首位,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我市落地生根。紧盯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情况,看是否真正将新发展理念贯穿于工作始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在贯彻落实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严肃查处,以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

(二)把握监察工作法治精神。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条例》依据宪法和监察法制定,是监察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体现。我们在开展监察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法治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到案件审理、处置执行,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加强对监察干部的法治教育,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杜绝随意执法、滥用职权等行为。同时,注重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坚守监察工作人民立场。人民立场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条例》多处体现了对人民群众权益的保护,比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等。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等领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挖背后的腐败和作风问题。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监察工作就在身边,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监督职责履行,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监督是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条例》对监督职责的内容、方式等进行了细化,为我们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我们要以《条例》为遵循,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责履行,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做深日常监督。日常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第一道防线。我们要综合运用走访、调研、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跟踪整改。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人事任免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加大监督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同时,注重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高日常监督的精准性和时效性。比如,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信息系统,对公职人员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预警。

(二)深化专项监督。专项监督具有针对性强、重点突出的特点。我们要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对扶贫资金使用、农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确保扶贫政策落实到位,扶贫资金安全使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环保领域专项监督,严肃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在开展专项监督时,要制定详细的监督方案,明确监督重点、方法步骤和责任分工,确保专项监督取得实效。同时,注重总结专项监督中的经验教训,推动相关领域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三)加强对“关键少数”监督。“关键少数”在权力运行中起着关键作用。《条例》对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突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通过开展述责述廉、廉政谈话、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少数”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对“关键少数”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严肃查处,形成有力震慑。同时,注重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他们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从政。

(四)推动监督贯通融合。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我们要积极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措施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比如,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办中需要审计专业支持的,审计部门积极配合。通过推动监督贯通融合,实现监督效能最大化,织密监督网络,让权力无处遁形。

(五)创新监督方式方法。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监察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我们要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方法。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率。建立廉政大数据分析平台,对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分析、比对,从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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